- 3 - 附件1 网 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 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 - 4 - 整。 第九条 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十一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定时完成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的资金清算。 本办法所称付款行和收款行,包括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