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懂一种法律制度,不能单研究其条文规范,而要明白这个条文是如何组合到一起的,该制度是如何架构的,它的条文应当如何解释。同样,若要懂得一种法律制度可能对其他法律制度产生的效应,一个人还应当意识到那些影响性因素远超出个别条文之上。罗马法的特征长期以来一直吸引着许多思辨型的法学研究者的注意力。恰如经验所证明的那样,罗马法的规范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其他法律体系不能比拟的,但它们可以运用于完全不同形态的社会里:在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里,在封建社会里,在资本主义类型的国度里等等;在政治或宗教信仰各异的国家里,无论这些国家是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寡头统治还是 ────── * block effect是化学术语,中译为体效应或区组效应。其含义指各个不同的单元体经过自身一定的组合再捶入另外一个单元体的过程。作者此处借用这个术语,意图说明罗马法的移植过程。按照作者的观点,罗马法经过自身的组合以后形成一系列规范群,每个规范群自成一套制度单元,譬如,契约制度,罗马法的移植即按一项项制度单元植入域外的法律中去。-译注 ──────18页────── 共和政体,也无论这些国家的人民是异教徒、天主教徒、加尔文派教徒还是路德教教友。罗马法的灵活性既是区域的又是历史的:不仅是冰冷的魁北克,炎热的巴拿马,阳光充足的南非,而且西欧绝大多数大陆国家——水泽遍地的低洼地国家荷兰,干旱的山区国家西班牙,还有昔日田园式的普鲁士今日工业发达的西德,它们现在的法律制度皆以罗马法为基础。各个国家和地区究竟从罗马法中借鉴了什么,随时随地而有所不同;甚至还发生了重大的变动;不过那更能说明罗马法的“可移植性”现象。 然而,自相矛盾的是有人经常对罗马法规范的地位表示怀疑。就连那些狂热地研究古罗马文化的人,也不能一贯断言那些规范总是令人钦佩的。弗里德里希·冯·萨维尼在罗马法影响的传播方面曾做过巨大的推动工作,而他认为,罗马实定法值得叹服的范围主要限于它的契约理论;由于只有这么个值得佩服之外,他便将Stipulatio(要式口约)和“一些其他迷信”消除掉了。(注:VomBeruf unsrer Zeit für Gesetzgebung und Rechtswissenschaft,lst ed. ( Heidelberg,Mohr& Zimmer,1814),p.27.)令人惊 讶 的是,这是一种对个别契约的理论而生的钦佩之情 ,因为罗马人在契约的一般 理论方面,从无长足的发展 。 罗马法十 分 重要,它的影响不仅遍及 世 界 ,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