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法典(一) (1 9 1 2 年3 月1 日颁布 1 9 1 2 年3 月1 日实施) 第一篇 总 则 第一章 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 第1—101条 简称 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 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 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 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 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 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 , a.单 数 词包含复 数 含义,复 数 词包含单 数 含义; b.阳 性 词包含阴 性 含义和中 性 含义;在可以得到 合理解释时 ,中 性 词包含任何 词性 的含义
第1—103条 一般 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 充 在本法没有具 体 条款予 以排除的情况下,普 通法和衡 平 法的各项 原则,包括 商人 法和涉 及 合同 能力、本人 和代理人 、禁 止 反悔 、欺 诈 、虚 伪 说 明、胁 迫 、强 制 、错 误 或破 产 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 生 效或失 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 充
第1—104条 不作默 示 废 除之解释 本法是一部 旨在统一其领 域 内 法律规范 的一般 法
在可以合理避 免 的情况下,本 法 的 任 何 部 分 均 不 应 被 认 为 被 本 法 以 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