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管理制度五篇 路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为使红寺堡区 XX 县区路灯设施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路灯维修管理水平,结合路灯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路灯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及节能的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路灯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和灯亮率
第三条第三条 自觉接受局领导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更换和修复破损的路灯设施,使灯亮率不低于 96%
第四条 第四条 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分路段减灯照明; (二)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第五条 第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大队对综合管理局负责,由分管路灯管理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路灯设施维修工作
第六条照明线路由市政大队负责路灯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和紧急抢修工作
第七条 路灯维修人员职责: 1、熟悉红寺堡区区路灯设施情况,按划分的维修范围完成每天的巡查维修任务,不得遗漏不修
2、组长负责安排做好每天的 维修记录,修灯时设置安全标志,带好安全帽,注意车辆和行人动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进行高空、带电作业时,要密切观察工作范围的情况,确保安全
3、维修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并向市政队长及领导汇报情况
4、千方百计节约能源和材料,爱护公物,做好材料的修旧利用工作,使三相负荷接近平衡,不得无故停止路灯设施运行
第八条巡查检修灯的种类及周期 一、路灯巡查检修工作按目的分为: 1、定期性巡查维修; 2、特殊性巡查检修
二、定期性巡查检修是根据维修路灯经验和实际,结合设施量、光源类别、灯型等多种因素所决定,巡查检修周期规定如下:主干道路灯每周 2 次; 三、特殊性巡查检修是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巡修: 1、固定重大节日和重要的政治活动; 2、遇有异常自然条件(如洪涝、台风、暴雨、强烈地震等); 3、遇有人为的破坏(如被盗、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