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3 8 0 号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 0 1 5 年5月2 5 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5 年9 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 0 1 5 年7 月6 日 2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以下简称《征收条 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3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标准,列入征收成本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