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JT618-2004 代替 JT3145-1991 2004年 12月 30日发布 2005年 3月 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基本要求和安全作业要求。 要标准适用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等危险货物的汽车运输和装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JT230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JT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自行加速分解温度 运输包装件中的自反应物质或有机过氧化物可能发生自行加速分解的最低温度。 3.2 控制温度 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可以安全运输的最高温度。 3.3 应急温度 对温度失去控制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实施应急措施的最高温度。 3.4 最高容许浓度 又称极限阈值。健康成人长期经受而不致造成急性或慢性危害的最高浓度。 3.5 自反应物质 热不稳定物质,即使没有氧气(空气)参与也易产生强烈的放热分解,属于易燃固体(第4.1 项)。 4 通则 4.1.1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应符合 JT617-2004 的规定。 4.1.2 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4.1.3 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 4.1.4 进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 a)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b)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c) 严禁吸烟; d) 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4.1.5 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4.1.6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 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 80 km/h,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