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以下称学校包含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标本兼治的方针。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第五条学校按照本规程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积极争取公安、安监、消防、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的支持,促进他们依法履行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和1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卫生、饮食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校园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加强校园安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四)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五)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六)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积极争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安监等部门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七)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卫生状况,争取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多方支持,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及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制止、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第七条学校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各校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相应调整领导安全职责。(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校长要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2划,组织实施各级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