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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一、立法简要经过我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981 年 3 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于 1987 年 5 月由当时的劳动部上报国务院
后在修改《劳动保护法(草案)》过程中,将法名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1994 年,原劳动部决定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并做了许多工作
1996 年 4 月,原劳动部和原国务院法制局共同商定,将正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3 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
此后,原劳动部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
19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承担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并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安全法(草案)》,于 1999 年 12 月 21日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
2000 年底,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将法名由《职业安全法》改 为《安全生产法》,并在国务院 2001 年立法计划中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起草单位
2001 年 11 月 21 日,《安全生产法(草案)》经第 48 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1 年 12 月 24 日至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2002 年 4 月 24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
根据《立法》规定的法律审议程序,《安全生产法》于 2002 年 6 月底经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安全生产法》于 2002 年 11 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