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理干部管理问题分析因违纪违法被党纪国法处理的领导干部对于存在这类人员的单位和地方来说是一个特殊群体,加强这类人员的管理对于提高在职干部的积极性、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具人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存在的问题在对待受处理人员过程中,存在着不少违规操作的现象,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规评定年度考核等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但实际上,违规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现象大量存在
不应评等次的评等次,不能确定为称职的确定为称职
2、超标发工资工改前,国家人事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情况有明确的意见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期间,停发原工资
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基本生活费
但事实上,为这类人员超标准发放工资的地方和单位为数不少
3、离岗领工资《公务员法》规定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但有些干部自行离岗达数年之久,仍没辞退,继续领取工资
第1页共3页4、违规调工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199462号)规定:国家公务员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予以降职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