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房产面积测算 8.1 一般规定 8.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 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8.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8.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8.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8.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8.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 0.01 m2
8.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8.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