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劳动合第三讲《劳动合同法》同法》【引入案例】2005年6月29日,梁女士到凌志公司应聘成功,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她担任该公司财务行政经理一职
一年后合同到期,双方未再签劳动合同,但梁女士仍在凌志公司工作
就这样又干了两年多时间,2008年12月,凌志公司与梁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根据法律规定,凌志公司应该在该法律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没有这么做
”梁女士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凌志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我2008年12月的工资是1
67万余元,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凌志公司应该赔偿我2008年2月至12月双倍工资共计33万余元”
劳动仲裁委如何裁决
【引入案例】王某与某远洋公司于1999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在公司中从事船员工作
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随后公司根据其单位的特点,在2005年10月制定了自己单位内部的管理规定,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数额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管理制度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公司的局域网、内部刊物上予以了公布
后王某自2008年2月,未上岗工作
随后,公司多次发电给王某,要求其到公司上班,逾期按旷工处理
但王某一直未到公司报到,2008年4月公司以其旷工为由,对其做出除名处理,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按公司的管理规定向公司交纳了违约金
某电力企业在制订或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仅通过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履行平等协商和公示程序,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吗
2006年5月,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1月,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