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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探讨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强并不断增强的客观事实应当充分肯定,但对司法公信力还不高的问题也不容回避。司法公信力的成因,主要产生于司法行为、法治理念、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與论环境等要素。司法公信力将对司法工作、政治体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道德等方面产生影响。提高司法公信力一要加强司法保障能力,二要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时下人们关注的司法公信力,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而言,亦即狭义上的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又集中表现在通过裁判方式向社会公开。所以,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程度。[①]可见,司法公信力本身并非是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亦非司法行为自身产生的司法效力。但是,司法公信力与司法行为、司法效力的确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认真研究司法公信力,正确认识和积极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正确认识和大力提升司法公正性、建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一、司法公信力的现状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怎么啦。似乎社会评价一边倒,都是对“司法不公”或是对司法不信任的指责之声。如有的领导讲,为什么人民群众到党委政府信访多、上访多,而不去法院打官司,这说明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信任嘛。言外之意就是对法院的不信任。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这种说法,不仅不顾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的客观事实,而且更是对我国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严重诋毁。诚然,不可忽视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还不够高的事实,同样也不可忽视我国司法公信力已经得到增强并正在不断增强的事实。如果不从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必然走入歧途,得出错误的结论,损害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第1页共9页首先,对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强并不断增强的客观事实应当充分肯定。一方面,诉讼范围的扩大和诉讼案件的增多,说明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信赖性和公正性增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法律虚无,“公、检、法”被砸烂,人民群众没有诉权,因此毫无司法公信力的情况当然不能为凭。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依法治国力度的加强,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都寻求和最终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法院受案范围越来越宽,审理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被称之为“诉讼爆炸”现象,虽非司法万能的好事情,却也反映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从而也折射出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快速提升。道理很简单,没有这么多当事人信任法院,法院何以有这么多诉讼案件。据最高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统计分析,从1981年到*年期间,平均一个地方法院审结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大约从每年200件左右上升到每年1300件左右,增长了六倍以上。[②]不少基层法院则增加更多,有的高达十几倍。行政诉讼案件则从无到有,由少到多,*年平均一个地方法院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约为30件左右。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大量的诉讼案件的裁判处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诚然不少法院的确存在个别案件错误的裁判,存在极少数当事人不服裁判上访纠缠,但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绝大多数当事人不都服判息诉了吗。况且,在民商事案件中,有50%左右的案件还是通过当事人自愿调解处理的。君不见人民法院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令人民群众拍手称快,君不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当事人与政府机关平等相待,君不见人民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使劳动者真正体会到了作为劳动者的尊严、权利和利益,君不见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运行、城市化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等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中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无处不在的司法保障作用。其次,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尽管社会对法院的评价有失客观全面和公正的地方,但也确有法院自身的问题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表现之一是“执行难”损害了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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