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
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促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是经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法人单位
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机制
本机构的名称是:司法鉴定中心(事务所)本机构住所地为:市路(街)号第四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1组织司法鉴定的委托,由本机构统一接受,依法收取费用
司法鉴定人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机构实行司法鉴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机构重大事务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会议由全体执业司法鉴定人(不含临时专聘司法鉴定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第1页共6页(一)制定、修改本机构章程;(二)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的年度工作计划;(三)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四)选举、罢免本机构主任;(五)审议本机构工作报告;(六)审议本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批准重大财务2开支项目;(七)审议对机构人员的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及错鉴的追偿责任;(八)决定本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九)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会议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