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促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第三条本机构是经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法人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机制。本机构的名称是:司法鉴定中心(事务所)本机构住所地为:市路(街)号第四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第五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1组织司法鉴定的委托,由本机构统一接受,依法收取费用。司法鉴定人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机构实行司法鉴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机构重大事务。第十条司法鉴定人会议由全体执业司法鉴定人(不含临时专聘司法鉴定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第1页共6页(一)制定、修改本机构章程;(二)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的年度工作计划;(三)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四)选举、罢免本机构主任;(五)审议本机构工作报告;(六)审议本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批准重大财务2开支项目;(七)审议对机构人员的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及错鉴的追偿责任;(八)决定本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九)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任或三分之一执业司法鉴定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司法鉴定人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或经主任授权由副主任主持召开。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业司法鉴定人参加方能召开,会议的决议由参加会议的鉴定人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每次会议的参加人员、决议内容等,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用。第十三条本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外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责任。主任对司法鉴定人会议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本机构设副主任1至2人,协助主任工作。第十四条主任由组建单位推举或执业司法鉴定人三人以上提名,经司法鉴定人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设延长任期的规定)。3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司法鉴定人会议批准。第十五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机构日常工作,管理行政事务;(二)召集和主持司法鉴定人会议;(三)组织实施司法鉴定人会议的决议、决定;第2页共6页(四)代表本机构与聘用或解聘人员签订聘用或解聘合同;(五)对聘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年度考核;(六)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七)在特殊情况下,重大事项有临时决定权,但必须向下次司法鉴定人会议报告;(八)司法鉴定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本机构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事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第三章人事与劳动管理第十七条本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及行政辅助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司法鉴定人会议决定或授权主任决定。第十八条执业司法鉴定人聘用期限为年。行政辅助人员聘用期为年。4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第十九条聘用执业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件。本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有关管理规定增加聘用执业司法鉴定人。第二十条本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享有《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二十一条本机构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司法鉴定人会议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