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 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24〕8 号),进一步法律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讨论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法律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
一般在形式审查后 30 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 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 2~4 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根据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 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