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CC 行为守则解释指南 本部分详述了 EICC 守则(v4
0 - 2012)规定的条款
条款中明确地定义了受审核方必须遵守的EICC 的要求
作为审核信息技术,这些要求以相同的格式描述:现场视察,文件审核,管理层的知识与理解,工人的意识与理解
注解:所有受审核方与工人的交流都必须使用工人容易理解的语言
如果情况并非如此,那么相关方面的问题就要记为一个主要的不符合项
所有符合项的陈述说明都必须适用于所有工人,包括在工厂/生产部门/仓库工作的临时工,外出务工人员,学生工和合同工,直接与间接雇佣的工人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工人/雇员
除非该符合说明明确提到较小范围的焦点群体,如 A5
4:管理人员与现场主管人员都必须在恰当的纪律措施/程序方面接受充分的培训;D6
2:须提供有一个途径,以便工人和供应商工人对疑似的不当道德行为进行秘密举报
注解:如果受审核方有工厂或公司政策或集体谈判协议,且都符合法律要求,但又比EICC行为守则或法律/客户要求严格,那么即使在审核中观察到有一项实践活动满足法律/客户/准则的要求,但不符合受审核方内部政策或集体谈判协议,则结果还是定为不符合项
LABOR 劳工 A1 Freely Chosen Employment 自由选择职业 不使用强迫、抵押(包括抵债)、契约束缚或是非自愿的监狱劳工,不奴役或贩卖劳工
这包括以剥削为目的,通过威胁、强迫、压制、诱拐或欺诈的手段来运输、窝藏、招聘、转让或接收非自愿人士
所有工作必须是自愿的,并且工人拥有随时离职或终止其劳动合同的权利
不得作为雇用条件,要求工人上缴任何由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护照或工作许可
不得收取过高费用,并且向工人收取的所有费用须予以公开
1 不使用任何类型的强迫,监禁,契约束缚或抵押(包括抵债)的劳工
Minimum requirements: 最低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