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11 页 引 言 这份文件(EN 1112:2008)是由AFNOR 召集的秘书处-负责“供水”的技术委员会 CEN/TC 164准备
这份欧洲标准需要在不迟于 2008 年 8 月前以等同采用或批注采用的方式成为国家标准,所有冲突的国家标准最迟在 2008 年 8 月前需要作废
需要注意的是在该文件中的一些条款可能涉及专利
CEN(和/或 CENELEC)不承担对这些专利进行校验的责任
这份标准取代 EN 1112:1997 和 EN 13904:2003
该标准扩大了适用的范围,即包括了用于 1 类和 2 类供水系统的喷水头的要求
见表 1、3、4、5、和 7
根据 CEN/CEN 内部规程,以下国家的国家标准组织需要采用该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第 2 页 共 11 页 1 范围 本欧洲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定: — — 花洒应该满足的空间尺寸、密封性能、机械性能、水力特性、,噪音特性的要求: — — 各性能的测试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清洗为目的或用作卫生器具配件(淋浴所需)的手握式花洒或嵌墙式花洒
它们只能接在其他卫生器具的下游端
使用的压力,温度要求: 本标准不包括直接从属于水龙头的喷头附件(如:水槽混合龙头) 2 参考标准 本欧洲标准包括其他有时间期限的、无时间期限的参考标准,并参考了其他的发行文献,这些参考标准列在文中合适的地方,参考文献见下面的列表
对于有时间期限的参考标准,参考标准今后的修订,更改内容仅在本欧洲标准修订时补充
而对于无时间期限的参考标准则引用其最新版本
EN248 卫浴龙头— — 镍、铬电镀层一般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