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 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要点 一、工程项目开竣工、停复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工程项目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工期履约,按时开工、竣工,保证按时交付业主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开、竣工及过程中停、复工管理
(三)程序 1、项目开工管理 (1)开工日期确定:项目开始正式施工(即开始基础挖槽或工程桩开始打桩)为实际开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规定开工日期不符,须经过甲方、监理确认,作为履行工期责任的起始日期
(2)确定实际开工日期后,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开工报告,依次上报分公司生产科、公司生产管理部,报告期为开工前七日内
(3)分公司生产科复核开工条件,合格后,报公司生产管理部盖章,开工报告留存分公司生产科、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查
(4)实际开工日期之前必须完成项目的各类前期策划(包括生产组织策划、经济策划、安全生产策划、质量策划)并完成进场开工所需的分包队伍的合同签订,方可开工
2、工程竣工管理 (1)竣工日期确定:工程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合格,提交甲方验收申请的日期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或工程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提交验收申请,未组织竣工验收,但已移交甲方并投入使用的,办理移交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确定实际竣工日期后,由项目经理部填报竣工报告,依次上报分公司生产科、公司生产管理部,报告期为竣工后七日内
(3)分公司生产科复核竣工报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盖章,竣工报告留存分公司生产科、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查
(4)工程工期发生延误,实行延误报告制度,对影响竣工工期的,向分公司生产科、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
对涉 及工期违 约造 成索 赔 的,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
3、工程停工管理 (1)项目现场出现停工事项(包括甲方原因、政府原因、春节期间民工返乡、不可抗力原因等原因停工),要及时向分公司、公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