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 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 ideline) 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4 临床类型 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 2 4.1 职业性皮炎 4.1.1 接触性皮炎 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2 光接触性皮炎 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 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4.1.4 放射性皮炎 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见 GBZl06。 4.1.5 药疹样皮炎 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 4.2.1 职业性黑变病 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 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4.3 职业性痤疮 接触煤焦油、页岩油、天然石油及其高沸点分馏产品与沥青等引起的油痤疮:接触某些卤代芳烃、多氯酚及聚氯乙烯热解物等引起的 3 氯痤疮。 4 .4 职业性皮肤溃疡 接触六价铬、可溶性铍盐等化合物引起的“鸟眼型溃疡”。 4 .5 职业性感染性皮肤病 接触某些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引起的皮肤炭疽、类丹毒、挤奶员结节等职业性皮肤损害。 4 .6 职业性疣赘 长期接触沥青、煤焦油、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