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瑕疵的初步总结 C 1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瑕疵的初步总结 (本报告为C 个人研究整理,文中所列任何文字和数据均未经核对。未经本作者授权或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 一、法律法规的梳理 .......................................................................... 2 二、案例的梳理 .................................................................................. 6 三、证监会官员意见 ........................................................................ 12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瑕疵的初步总结 C 2 一、法律法规的梳理 概述 ♦ “有权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予评估的,可以豁免评估”在宏观层面上是有法律依据的; ♦ 目前的法律仅对于“无偿划转”下的豁免评估有明文规定,对于非“无偿划转”范围的内企业和资产转让并无明文的规定; ♦ 在江苏,有权代表政府直接行使国有产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转让国资之评估确认值在 2 0 0 万以上的产权转让,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资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 应当评估而未经评估,具有被国资管理部门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的风险。 (一)关于国有资产转让不经评估的法律依据 1、国资管理部门有权批准国资转让可豁免评估 1 .1 国务院于1 9 9 1 年 1 1 月 1 6 日核发“国务院令第 9 1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 3 条规定了应当进行评估的事项。 1 .2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于1 9 9 2 年 7 月 1 8 日核发“(9 2 )国资办发第 3 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作为《办法》的施行细则,该《施行细则》(目前仍然有效)第 5 条规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我们理解,根据上述法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批准国有资产可豁免评估。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瑕疵的初步总结 C 3 2、目前尚未有国资管理部门对于国资转让给非国企的评估豁免批准权的规定 我们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并未找到对国资管理部门对于国资转让给非国企的评估豁免权的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国家目前仅对“无偿划转”的国资转让进行了明确授权。但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2 条的规定,无偿划转仅限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