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 ISP98 1998 备用信用证统一惯例 总则 范围、适用、定义和解释 1
01范围和适用 a
本规则旨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包括履约、融资和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或其它类似承诺,无论如何命名和描述,用于国内或国际,都可通过明确的援引而使其受本规则约束
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可以明确地变更或排除其条款的适用
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在下文中简称"备用证"
02与法律和其它规则的关系 a
本规则在不被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
在备用证也受其它实务规则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
03解释的原则 本规则在以下方面应作为商业用法进行解释: a
作为可信赖和有效的付款承诺的备用证的完善性; b
在日常业务中银行和商界的习惯做法和术语: c
全球银行运作和商业体系内的一致性;及 d
在解释和适用上的全球统一性
04本规则的效力 除非文本另有要求,或明确地进行了对本规则的修改或排除,本规则作为被订人的条款,适用于备用证、保兑、通知、指定、修改、转让、开立申请或下述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 i
开证人; ii
受益人(在其使用备用证的范围内); iii
通知人; iv
保兑人; V
在备用证中被指定并照其行事或同意照其行事的任何人;及 vi
授权开立备用证或同意适用本规则的申请人
05有关开证权力和欺诈或滥用权利提款等事项的排除 本规则对下述事项不予界定或规定: a
开立备用证的权力或授权; b
对签发备用证的形式要求(如:署名的书面形式);或 c
以欺诈、滥用权利或类似情况为根据对承付提出的抗辩
这些事项留给适用的法律解决
一般原则 1
06备用证的性质 a
备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跟单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并且无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