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总则 本规则司范围、适用、定义和解释 1.01范围和适用 a.本规则旨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包括履约、融资和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 b.备用信用证或其它类似承诺,无论如何命名和描述,用于国内或国际,都可通过明确的援引而使其受本规则约束。 c.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可以明确地变更或排除其条款的适用。 d.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在下文中简称"备用证"。 1.02与法律和其它规则的关系 a.本规则在不被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 b.在备用证也受其它实务规则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 1.03解释的原则 本规则在以下方面应作为商业用法进行解释: a.作为可信赖和有效的付款承诺的备用证的完善性; b.在日常业务中银行和商界的习惯做法和术语: c.全球银行运作和商业体系内的一致性;及 d.在解释和适用上的全球统一性。 1.04本规则的效力 除非文本另有要求,或明确地进行了对本规则的修改或排除,本规则作为被订人的条款,适用于备用证、保兑、通知、指定、修改、转让、开立申请或下述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 i.开证人; ii.受益人(在其使用备用证的范围内); iii.通知人; iv.保兑人; V.在备用证中被指定并照其行事或同意照其行事的任何人;及 vi .授权开立备用证或同意适用本规则的申请人。 1.05有关开证权力和欺 诈 或滥 用权利 提 款等 事项的排除 本规则对下述事项不予 界定或规定: a.开立备用证的权力或授权; b.对签 发 备用证的形 式 要求(如:署 名的书 面形 式 );或 c.以欺 诈 、滥 用权利 或类似情 况 为根 据 对承付提 出 的抗 辩 。 这 些 事项留 给 适用的法律解决 。 一般 原则 1.06备用证的性质 a.备用证在开立后 即 是 一个 不可撤 销 的、独 立的、跟 单 的及具 有约束力的承诺,并且 无需 如此 写 明。 b.因 为备用证是 不可撤 销 的,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 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 修改或撤 销 其在该备用证下之 义务。 c.因 为备用证是 独 立的,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 决 于: i.开证人从 申请人那 里 获 得 偿 付的权利 和能 力; ii.受益人从 申请人那 里 获 得 付款的权利 ; iii.在备用证中对任何偿 付协 议 或基 础 交 易 的援引;或 iV.开证人对任何偿 付协 议 或基 础 交 易 的履约或违 约的了解与否 。 d.因 为备用证是 跟 单 性的,开证人的义务要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