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春红与杨文玲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
1 9 9 4年5 月1 2 日,马玉兰带领儿子李刚、儿媳赵华闯入杨家,欧打 杨文玲,致使杨多处受伤
杨之子孙洪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人相遇,刘家三人又将孙洪飞打伤
杨文玲丈夫孙学贵于1 9 9 4 年5 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刘春红赔偿其妻的医药费
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孙洪飞也被打伤,于是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 原告
问:(1 )该案在诉讼中有无错误
(2 )刘春红的儿子李刚、儿媳赵华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分析:1 、孙学贵以原告身份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起诉的人必须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孙学贵本人并未遭殴打,与刘家三人不存在损害赔偿关系,直接遭受 殴打的杨文玲才是符合条件 的原告; 人民 法院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也是错误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 共同诉讼人与他 人争 论 的诉讼标 的是共同 的,而 孙洪飞和 杨文玲是分别遭到 刘家三人的殴打,孙洪飞和 杨文玲之间 形 成 的损害事 实 也是两 次 殴打过 程 中产 生 的
因此 ,孙洪飞和 杨文玲对刘家请 求损害赔偿也 是分立 的,不存在必要的联 系,只 是属 于同一种类 的诉讼
2 、李刚、赵华在本案中属 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他 们 与其母 的加害行 为对损害后果 产 生 是共同一致、不可 分割 的行 为,因而 对加害的结 果 负 连 带责 任 ,由此 产 生 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 、1 9 8 6 年,尹 某 因工 作 需 要出 国 ,临 行 前 将自 己 所 属 房 屋 两 间 交 领居王 某 代管 ,言明代管 3 年,其间 可 以出 租 但不可 出 卖
3 年过 后,尹 某 也未回国 ,王 某 要 去 外 地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