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隋彭生 教授 2005-09-12 ■名师讲座■ 第七部分 诉讼时效 一、主要考点提示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出题角度:超过诉讼时效后,认可行为的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 出题角度:适用2 年、1 年、3 年、4 年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形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 出题角度:常见情形的起算点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出题角度:中止、中断的条件
(五)除斥期间的长短、类型、起算点 出题角度:适用6 个月、1 年或5 年除斥期间的情形及其起算点
二、基本规定和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1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但原告的胜诉权消灭
“ 民通意见 ” 第 171 条规定: “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 “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
故超过诉讼时效,实体权利(权利本身)并不消灭,义务人可以自愿履行或放弃时效利益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这需要与另一种情形相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二)诉讼时效期间 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 年) 没有规定的,适用2 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下面有一些具体规定: ( 1)产品缺陷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