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豫卫医〔2005〕52 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省血液净化室管理,规范血液净化工作,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保证血液净化治疗的安全和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现将《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血液净化技术准入制度。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管理是确保血液净化安全和质量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准入管理工作,并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2 二、自发文之日起,拟开展和已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根据《办法》中血液净化室的设臵条件,参照《河南省血液净化室基本标准》(见附件 1)和《河南省血液净化室评审验收标准》(另行制定)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三、2006 年 2 月 28 日前,各省辖市和项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要按照《办法》规定,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开展血液净化业务的医疗机构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推荐的本行政区域的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分中心候选单位报省卫生厅。省直医疗机构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直接报省卫生厅。 四、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省卫生厅将组织河南省血液净化质量管理专家委员会成员,分期分批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审验收。经验收需要整改的医疗机构,限期 6 个月整改,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医疗机构,由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血液净化工作。未向省卫生厅提出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血液净化治疗。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和积累经验,认真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血液净化室验收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医政处。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3 为加强血液净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血液净化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血液净化是指把患者血液引出体外并通过一种装臵,除去其中某些致病物质,净化血液,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注、血浆臵换、免疫吸附、腹膜透析等。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