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附录II 和附录III 自2010 年6 月23 日起生效 说 明 1. 本附录所列的物种是指: a) 名称所示的物种;或 b) 一个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或其被特别指定的一部分。 2. 缩写“spp.”是指一个比其更高的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 3. 其它种以上的分类单元仅供资料查考或分类之用。科的学名后的俗名仅供参考(编者注:原文的俗名为英文名,中文翻译名绝大部分与其中文学名相同,故被省略)。它们是为表明此科中有物种被列入附录。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这个科中的所有种都被收入附录。 4. 以下缩写用于植物的种以下分类单元: a) 缩写“ssp.”指亚种, b) 缩写“var(s).”指变种。 5. 鉴于未对列入附录Ⅰ的植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作出注释,说明其杂交种应当按照《公约》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表明来自一个或多个这些种或分类单元的人工培植杂交种如附有人工培植证明书便可进行贸易,同时这些杂交种源于离体培养、置于固体或液 体介 质 中、以无 菌 容器 运 输 的种子 、花 粉 (包括花 粉 块 )、切 花 、幼 苗 或组 织 培养物不受 《公约》有关条款 的限 制 。 6. 附录III 中物种名后括号 中的国家 是提 出将 这些物种列入该 附录的缔 约国。 7. 当一个物种被列入某 一附录时,该 物种的所有部分或其衍 生物也 被列入同一附录,除 非 该 物种的注释表明其只 包括特定的部分或衍 生物。列入附录Ⅱ 或III 的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名称旁出现 的符 号 #及 相随 数字 系 指脚 注,该 脚 注表明了 植物的哪 些部分或衍 生物被指定为“标 本”,并根 据 《公约》第一条第(b)款 第(iii)项 的规定受 《公约》条款 管制 。 编者注: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中文名前 附有“★ ”者,系 指该 种或该 高级分类单元所含 物种在中国有分布 记 录。 附录I 附录II 附录III 动物 FAUNA 脊 索 动物门 PHYLUM CHORDATA 哺 乳 纲 MAMMALIA 偶 蹄 目 ARTIODACTYLA 叉 角 羚 科 Antilocapridae 叉 角羚 Antilocapra americana (仅墨西哥种群;其余所有种群都未 被列入附录。) 牛 科 Bovidae 旋角羚 Addax nasomaculatus ★印度野牛 Bos gaurus (不包括被 称为大额牛Bos frontalis的家养型, 该型不受《公约》条款的限制。) ★野牦牛 Bos mutus (不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