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工 作 ,提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技 术 水 平 ,防 止 和 减 少 伤 亡 事 故 ,根 据《 安全 生 产 法 》、《 行政许可法 》 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 规 , 制定本规 定
第 二条 生 产 经营单位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 , 适用本规 定
有关法 律、行政法 规 和 国务院对有关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理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第 三条 本规 定所称特 种 作 业 , 是指容易发生 事 故 , 对操作 者本人 、他人 的 安 全 健康及设备、设施的 安 全 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 业
特 种 作 业 的 范 围由特 种 作 业 目录规 定
本规 定所称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是指直接从事 特 种 作 业 的 从业 人员
第 四条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 )年满18周岁, 且不超过国家法 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并无妨碍从事 相应特 种 作 业 的 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 生 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 安 全 技 术 知识与技 能; (五)相应特 种 作 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危险化学品特 种 作 业 人 员 除符合前款第 (一 )项、第 (二)项、第 (四)项和 第 (五)项规 定的 条 件外, 应当具备高 中或者相当于高 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 五 条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并 考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