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授课教案 第一编 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的涵义 一、 行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简单地说是有关行政的法
因此,要阐述和研究行政法,首先要把握行政的涵义、特征、内容,也即必须首先回答什么是行政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 ,源出于拉丁文 Administrare ,就其字面而言,带有经营、管理及执行的意义,一般理解为“事务的执行”
现在人们除将其译成“行政”外,有时也译成“行政机关”、“管理”、“执行”等,但比较统一的译法是“行政”
然而,由于行政本质的多样性、多义性和复杂性,人们对“行政”的理解往往有分歧
(一)西方学者对行政的认识 1、消极说 “消极说”是指对行政的概念不作正面的阐述,而是消极地将国家权力的作用中不属于行政的部分予以去除,故又称“去除说”
这一学说以权力分立为基础分析行政,认为国家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类,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机关,行政机关从事的行为就是行政
这即是所谓的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以权力和职能内容与性质为标准,认为行政是除立法、司法作用以外的其他一切作用
这一观点 的主 要代 表 是德 国学者耶 林 纳 克 (Walter Jellinek )、哈 莱 克 (Jullias Hatschek )和日 本学者美浓 部达 吉
耶 林 纳 克 在其《 行政法》 一书 中指出,行政是包 含 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
哈 莱 克 在其《 德 国行政法教 科 书 》 中指出,行政即非 司法非 立法之 一切作用
美 浓 部达 吉 在其《 行政法撮 要》 中指出,行政即于法律 以下 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
这一观点 由于与三权分立之 原 则比较吻 合 ,曾 为早 期 资 产 阶 级 学者普 遍 接 受
但“除外说”在其表 达 方式上存 在很 大缺 陷 ,它未 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