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天润龙湖城 工程场管理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日期:1现现场管理规定为了便于对施工阶段全过程实施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全方位的控制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合同管理,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本工程预定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各项建设目标任务
第一部分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第一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确保工程管理人员如数到位并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开工地需向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未经许可离开现场 8 小时罚款 1000 元/次
第三条 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无故手机关机、停机超出 8 小时者将予以 500 元罚款
第四条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月出勤不足 22 天时(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标准分别为人民币 500 元/人·天、300 元/人·天、200 元/人·天、100 元/人·天,在当期计量支付时扣除
上述违约处理按月进行考核,可连续执行,如合同另有约定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部分例会制度第五条 工地例会1、时间及地点:每一周召开工地例会;会议地点设在现场会议室
原则上2会议地点固定不变;时间需调整,由监理单位通知
2、参加人员:各施工单位(含甲指分包)、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单位等相关人员,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全部参会
3、会议纪要由监理机构整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4、处罚措施:无故缺席者罚款 200 元;迟到者(时间超过 5 分钟)罚款 100元;早退者罚款 100 元;无例会汇报资料的罚款 500 元
第六条 专题会议1、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由监理机构根据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