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87)国环字第 0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 、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切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 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环境保护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度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 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 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 如下: 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3、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4、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3、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2 / 7 4、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5、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6、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8、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 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应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篇(章)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3、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4、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