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甲 方 : 住 所 : 电 话 : 法 定 代 表 人 : 乙 方 : 住 所 : 电 话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丙 方 : 住 所 : 电 话 : 法 定 代 表 人 : 鉴 于 各 方 系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的股东,拥有 并详细知悉公 司 的关键技术,为了公 司 长期稳定 的发展,同意各方 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司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和要求,作为一致行动人 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与公 司 的经营管理
为明确协议各 方 作为一致行动人 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 一条 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1
协议各 方 应当在决定 公 司 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 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 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包括但不限 于 : ( 一)决定 公 司 的经营方 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 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 五 )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算 方 案 ; ( 六)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润分配方 案 和弥补亏损方 案 ; ( 七) 对公 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 八) 对发行公 司 债券作出决议 ; ( 九) 对公 司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 司 形式作出决议 ; ( 十) 修改公 司 章程; ( 十一) 公 司 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协议 各方 应当在行使公 司 股东权利,特别是提案 权、表决权之前进行充分的 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做出一致行动的 决定;必要时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 ,促使协议 各方 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