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审或者复核的法定情形 1 / 7 重新评审或者复核的法定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2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 第七十条 依 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 建 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 招标投标法和本 条例规定的,由有关 行政 监 督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可以 处 10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对 单 位 直 接 负责 的主 管 人员和其他 直 接 责 任 人员依 法给 予 处 分;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 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 工 作人员以 任 何 方式 非 法干 涉 选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 照本 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 究 法律 责 任 。 4 第八十二条 依 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 动 违反 招标投标法和本 条例的规定,对 中标结果 造 成实质 性 影响,且 不能采 取 补 救 措 施予以 纠 正 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 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 义 》 1 第十五条 [公 告 与 标准文本 ] 公 开 招标的项目,应当依 照招标投标法和本 条例的规定发布 招标公 告 、编 制 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 用 资 格 预 审办 法对 潜 在投标人进行资 格 审查的,应当发布 资格 预 审公 告 、编 制 资 格 预 审文件。 依 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 格 预 审公 告 和招标公 告 ,应当在国务院发展 改 革 部 门 依 法指 定的媒 介 发布 。在不同 媒 介 发布 的同 一招标项目的资格 预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