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大病医疗救助水平,逐步解决城乡困难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医疗难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济宁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救助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指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种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政府建立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重大事项,检查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县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城乡困难居民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公示、上报等工作。 县属各企业受县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公示、上报等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困难居民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 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工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有关工作。 第五条 实施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救助、个人负担、政策优惠和社会帮扶相结合; (二)大病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 (四)救助大病医疗困难居民; (五)应救尽救,分类救助; (六)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七)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县政府对在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七条 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患有本细则规定病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持有《汶上县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二)农村居民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