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 号)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和《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 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原则 (一)按需设岗
事业单位应按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名称、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
(二)科学高效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要体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三)动态调整
事业单位应依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根据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 2 整,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四)依法管理
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约束力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