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 2016年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2015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出炉,对加分指标中“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的最高分值由 2013 年的 100 分调至 120 分
加分指标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做了调整,由2013 年的 100 分调至今年的 120 分,将原先最近连续 3 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为“最近四年内累积36 个月缴纳”
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 30 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 56-60 周岁,积5 分;年龄每减少 1 岁,积分增加2 分
(二)教育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