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 2016年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2015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出炉,对加分指标中“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的最高分值由 2013 年的 100 分调至 120 分。加分指标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做了调整,由2013 年的 100 分调至今年的 120 分,将原先最近连续 3 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为“最近四年内累积36 个月缴纳”。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 30 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 56-60 周岁,积5 分;年龄每减少 1 岁,积分增加2 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 110 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 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 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 分。 第2页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 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 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 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