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上 海 市 工 程 总 承 包 试 点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 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 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 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 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 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 —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 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 包模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 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 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 2 —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 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承发包管理 第五条 (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 施: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 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 包; (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 包
第六条 (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 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 或者备案手续; (二)建设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