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2.2.1 沪规法[2003]482 号日照计算规则 一 、 日 照 分 析 的 标 准 与 计 算 规 则 ( 一 ) 日 照 标 准 1. 日 照 标 准 是 指 《 上 海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技 术 规 定 》) 第 二 十 九 条 “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与 低 层 独 立 式 住 宅 的间 距 , 应 保 证 受 遮 挡 的 低 层 独 立 式 住 宅 的 居 室 冬 至 日 满 窗 日 照的 有 效 时 间 不 少 于 连 续 两 小 时 ; 与 其 它 居 住 建 筑 的 间 距 , 应 保证 受 遮 挡 的 居 住 建 筑 的 居 室 冬 至 日 满 窗 日 照 的 有 效 时 间 不 少 于连 续 一 小 时 ” 及 第 三 十 二 条 “ 医 院 病 房 楼 、 休 ( 疗 ) 养 院 住 宿楼 、 幼 儿 园 、 托 儿 所 和 大 中 小 学 教 学 楼 与 相 邻 建 筑 的 间 距 , 应保 证 被 遮 挡 的 上 述 文 教 卫 生 建 筑 冬 至 日 满 窗 日 照 的 有 效 时 间 不少 于 三 小 时 ; 在 市 区 旧 区 进 行 改 建 的 , 其 间 距 应 保 证 冬 至 日 满窗 日 照 的 有 效 时 间 不 少 于 两 小 时 ” 的 规 定 。 2. 日 照 有 效 时 间 按 《 技 术 规 定 》 附 录 一 《 日 照 有 效 时 间 表 》 执行 。 附 录 一 : 日 照 有 效 时 间 表 建 筑 物 朝 向 日 照 有 效 时间 建 筑 物 朝 向 日 照 有 效 时间 正 南 向 南偏东 1 °~1 5 ° 南偏东1 6 °~3 0 ° 南偏东3 1 °~4 5 ° 南偏东4 6 °~6 0 ° 南偏东6 1 °~7 5 ° 南偏东7 6 °~9 0 ° 9 : 0 0 ~1 5 :0 0 9 : 0 0 ~1 5 :0 0 9 : 0 0 ~1 4 :3 0 9 : 0 0 ~1 3 :3 0 9 : 0 0 ~1 2 :3 0 9 : 0 0 ~1 1 :3 0 9 : 0 0 ~1 0 :3 0 南 偏 西 1 °~1 5 ° 南 偏 西 1 6 °~3 0 ° 南 偏 西 3 1 °~4 5 ° 南 偏 西 4 6 °~6 0 ° 南 偏 西 6 1 °~7 5 ° 南 偏 西 7 6 °~9 0 ° 9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