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4.08.21 • 【字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 号 • 【施行日期】2014.11.01 •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1 号) 《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已经2014 年8 月11 日市政府第5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4 年8 月21 日 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 (2014 年8 月2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 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的消防组织,包括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 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的非现役消防组织。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主要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的消防组织。 志愿消防队是指根据消防安全需要,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组建的承担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组织。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所组建的承担辖区内火灾预防工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 (规划建设)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加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社会消防组织实施管理。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建设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费保障) 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结合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