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示 范 文 本 )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维 护 本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全 体 业 主 的 合 法 权 益 , 规范 业 主 大 会 、业 主 委员会 的 议 事 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 法 》、《物 业 管 理 条例》、《广东省物 业 管 理 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 主 大 会 和业 主 委员会 指导规 则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二条 ( 一) 业 主 大 会 名称: 业 主 委员会 办公地址: ( 二)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范 围( 四至及附图): ( 三) 物 业 类型: ( 四)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 三条 业 主 大 会 由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全 体 业 主 组成, 代表和维 护 全 体 业 主 在物 业 管 理 活动中的 合 法 权 益 , 依法 履行职责
业 主 委员会 是业 主 大 会 的 执行机构
业 主 委员会 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 总面积过半数的 业 主 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 业主 同意产生
业 主 委员会 接受业 主 的 监督, 根据物 业 服务合 同,监督和协助物 业 服务企业 履行义务, 规 范 服务行为
- 13 - 2 第 四 条 业 主 大 会 、业 主 委员会 接受物业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 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 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 五条 业 主 大 会 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 主 大 会 会 议召开之日成立
业 主 大 会 及业 主 委员会 在公示 30 天无异议后且在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将东莞市《业 主委员会 备案办事指南》中规定的材料送到物业 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