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1 4 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非从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 (二)未满 1 8 周岁的未入幼儿园、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三)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 6 0 周岁、女满 5 5 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四)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
第五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中小学阶段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民政部门负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认定和参保,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和参保工作
公安、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胜利油田城镇居民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胜利石油管理局负责,封闭运行,执行本市统一政策,可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