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比较及我国的选择 王利明 发布时间:2006-10-25 【字体:大 中 小】 一、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比较 在两大法系,诉讼模式因受法律传统、陪审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采取了不同的诉讼模式,即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Adv ersarial sy stem),而在大陆法系采取了职权主义(Inqu isitorial sy stem)
这两种模式各具特点,我们要借鉴国外在审判方式和诉讼模式方面的经验,首先必须要对这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 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又称为“由当事人进行主导、控制、表演的诉讼模式(party -domination\party presenttion\party -prosecu tion)”,是指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v i]
在当事人主义之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竞技运动,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比赛,法官只处于一种裁判者的角色[v ii],按照美国学者儒本的概括,当事人具有三个特征:即裁判者的中立性、形式的程序规则、当事人负责提出自己的案件及挑战对方的案件[v iii]
具体来说,当事人主义的最大特点是 第一,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
以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为例,大体上要经过如下步骤:首先是原告必须要依据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如在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以后,原告必须请求法院发出传票,转换被告,被告也可以请求确认传换无效或提出原告没有合法依据提出请求,如果被告的这些请求被驳回,则被告必须提交答辩材料,然后双方当事人都要准备进入庭审前的程序及发现程序
如果在庭审前的程序中,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双方就要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