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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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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 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 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 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 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 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 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订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订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上级行的会计部门对下级行的会计工作负有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和辅导的责任,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执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 各级会计部门是本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接受总行会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各级行的行长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接受内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行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部门。 第八条 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 第九条 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设置营业网点办理柜台业务;成立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全辖会计核算事项;成立事后监督中心集中监督营业网点、核算中心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结果。 第十条 会计机构裁撤、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时,须全面核对账务和清查资产,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会计、营业、事后监督及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业务负责人是本部门的会计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行会计部门主管人员任职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通过上级行会计部门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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