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 — 附件 4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说明 资产类 100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分支机构业务库的库存现金。 二、分支机构从发行库取出现金存入业务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发行基金往来”科目;从业务库支用现金或向发行库存入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业务库的库存现金余额。 101存放金融机构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境内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款项。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10101存放金融机构定期款项 (二)10102存放金融机构活期款项 三、本科目所属二级科目按存放金融机构、币种等分设账户。 四、本行在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行在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减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存放境内外金融机构的资金余额。 — 20 — 102贵金属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金银等贵金属。 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10201黄金 1.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黄金。 2.本科目按业务类别、品种等分设账户。 3.黄金买入、升水以及送厂熔炼升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黄金卖出、贴水以及送厂熔炼损耗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10202白银 1.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银锭、银元等白银类贵金属。 2.本科目按业务类别、品种等分设账户。 3.白银买入、升水以及送厂熔炼升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白银卖出、贴水以及送厂熔炼损耗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10209其他贵金属 1.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铂金、包镀金银、铜章等贵金属。 2.本科目按业务类别、品种等分设账户。 3.贵金属卖出、贴水以及送厂熔炼升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贵金属卖出、贴水以及送厂熔炼损耗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10210专项金银(总行专用) 1.本科目核算历史遗留的金银专项贷款本息等与金银有关的专项资金。 — 21 — 2. 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分设账户。 3. 金银专项贷款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金银专项贷款收回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持有的金银等贵金属的余额。 105国家外汇储备占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占用的人民币资金。 二、本科目按业务种类等分设账户。 三、占用人民币资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占用人民币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