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确定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 初步信息 121°00′123°00′125°00′127°00′129°00′25°00′27°00′29°00′31°00′119°00′121°00′123°00′125°00′127°00′129°00′25°00′27°00′29°00′31°00′坐标系统:WGS-84投影方式:墨卡托基准纬度:30°N数据来源:GEBCO及实测水深0200kmABCDEF- 2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于 1996 年 5 月 15 日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根据《公约》第七十六条,中国的大陆架存在超出二百海里的情况
二、根据《公约》第七十六条第 8 款、《公约》附件二第四条、《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三条的规定,以及《公约》缔约国会议第 72 号文件(SPLOS/72 号文件)和《公约》缔约国会议第 183号文件(SPLOS/183 号文件)的有关决定,谨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中国部分海域的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
由此,中国政府满足了《公约》附件二第四条和 SPLOS/72 号文件(a)段所载决定所述的期限要求
三、《公约》第七十六条第 4 款(a)项规定: “(1)按照第 7 款,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或 (2)按照第 7 款,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六十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 第 5 款规定: “组成按照第 4 款(a)项(1)和(2)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
”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第 2
8 段规定:“如果在- 3 - 距离大陆坡脚六十海里之处划的线,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