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处方的管理规定 本规定系依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 53 号令于 2007 年 2 月 14 发布)中的有关规定编写。 (一) 概述 1.处方(prescription),是指有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又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门诊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处方除作为患者用药的凭证外,尚具有经济和法律意义,可作为药品消耗数量和药费收入金额的原始记载文件;在遇有法律问题时也可作为证据使用。各种处方应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存期限和销毁手续进行管理。 3.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 处方书写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医师须在修改处再次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通用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于院内医务处及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 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微升(u 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 ( U )。 片 剂 、 丸 剂 、 胶 囊 剂 、 颗 粒 剂 分 别 以 片 、 丸 、 粒 、 袋 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