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规定 中 国 矿 业 大 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新 生 入 学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政治与思想道德、业务、身体健康状况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允许其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于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回原籍。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保留入学资格的次年 6月份以前,向校招生办公室书面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校医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教学管理规定 第二章 学制、学生在校年限 第五条 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专业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三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不能在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章 注册与考勤 第七条 注册 1.注册是学生取得学习资格必须履行的手续,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2.秋季学生注册时,必须缴清有关费用,再持本人学生证及学校有关业务部门出具的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由经办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并对购火车票“优惠卡”充值,进行网上注册。 3.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