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银监会令 2 0 1 5 年第9 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 年第18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5 年9 月 2 日 2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3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