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一、 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 (一)核算质量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帐业务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办理会计核算
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代理的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独立执业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想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管理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 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 ,处理完毕 后,应按规定及时返 还 委托单位,并办理交 接 手 续
对代理业务形 成的会计平 整、会计帐册 、财务会计报告等 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 委托单位,并办理交 接 验 收 手 续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其代理记帐业务过 程 中获 知 的委托单位信息,以及获 得或形 成的会计资料等 ,除 法律、法规规定的外 ,未 经 委托单位书面授 权,任 何 情 况 下均 不得对外 提供和披 露 ,不得用 于 与代理记帐业务无 关 的目 的,不得为 自 己 或他人谋 取 不正当的利 益
(四 )专 业水 平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熟 悉 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 业水 平 和实务操 作能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