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及省市有关具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构建新型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推广机构,优化推广队伍结构,提高农技人员素质,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三)总体目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力争3年内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要求,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强化保障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逐步构建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和涉农企业、广大农户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功能完善、机制灵活、运转协调、农民信赖、充满活力的新型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纳入国家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其承担的职能主要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关键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开展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开展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强制性检验;开展农业机械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开展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第1页共6页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开展农业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服务;进行农村能源建设技术指导;协助开展与农业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农业行政执法;开展护林防火、生态公益林管护、林政执法、野生动植物、水生生物、森林和湿地资源的保护;开展农田灌溉节水技术、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二)合理设置机构。市级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各县区要整合各行业内分散的专业站,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机构或人员。乡镇事业站所可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经上级批准,也可实行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体制。推进事业站所分类改革,区分事业站所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活动,对公益性机构加强财政保障,经营性机构可转制为经济实体。综合设置乡镇事业站所,乡镇不再兴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县区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区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县区、乡镇将农村经营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指导等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范围。要强化行政支持类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履行好行政管理职能。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6〕125号)实施。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三)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事业编制要根据推广机构的职能和任务,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乡镇工作实际,按照地理条件、交通状况、县乡规模、农户数量、土地面积、行业发展状况、专业特点等因素确定。要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区)农业技术人员第2页共6页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