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业 债 券 发 行 与审核方案 呼和浩特 2014 年 9 月 1 一 、企业债券相关法规要求 1-1 发行主体资格 1、发行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A 股上市公司和 H 股上市公司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人成立时间须满 3 年,判断依据为是否能提供最近 3 年连审报告(一般不得使用模拟报表)
4、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5、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
7、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1-2 发债规模与净资产的比例 1、累计债券余额的内涵:累计债券余额包括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债券等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 40%的核算依据,且应按 下 类规则 核算: (1)拟发债企业自身 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超过该 企业所 有者权 益 (包括少 数 股东 权 益 )的 40%
(2)拟发债企业自身 与 其直 接 或间接 控 股子 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 和,均 不得超过该 企业所 有者权 益 (包括少 数 股东 权 益 )的 40%
若 拟发债企业母 公司发行过债券,则 该 企业及 该 企业的母 公司均 需 满足此 条 件
3、政 府 投 融 资平 台 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 保 的,按 担 保 额的三分 之 一计入 该 平 台 公司已发债余额
2 1-3 发 债 规 模 与盈利能力的关系 净 利 润 以 申 报 的 最 近 三 年 连 审 财 务 报 告 中 的 合 并 报 表 数 据 为 依 据 , 且 应 按 下 列 规 则 核 算 : 1、拟发债企业应 具有良好的 盈利 能力
2、最 近 三 个会计年 度净 利 润 平均值足以 支付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