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⑴工资、薪金支出> > ⑵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 ⑶保险费> > ⑷利息费用> > ⑸借款费用> > ⑹汇兑损失> > ⑺业务招待费> > ⑻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劳动保护费> > ⑽租赁费> > ⑾公益性捐赠支出> > ⑿有关资产的费用> > ⒀资产损失> > 企业所得税计算中的扣除项: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 )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2 )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3 )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4 )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
(5 )工资薪金的种类
不管企业这类支出发放时的名目是什么、称呼是什么,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
企业所得税计算中的扣除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标准的按标准扣除,没超过扣除标准的据实扣除
(1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 4 %的部分准予扣除
(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 %的部分准予扣除
(3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